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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贯彻执行国家、自治区旅游业发展的方针、政策,法律、法规,研究拟定呼伦贝尔市旅游业发展规划和旅游业管理办法、措施,并监督实施。(二)培育和完善全市旅游市场,研究拟定发展全市旅游业的办法和措施并指导实施;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,组织、指导旅游资源和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。(三)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,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、建设;指导旅游统计及旅游行业财会工作。(四)组织实施国家、自治区制定的各类旅游景点(区)、度假区、涉外饭店、旅行社、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设施的标准和服务标准;按规定审核旅行社资格;按规定审核、审批星级饭店;评定旅游涉外饭店;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。(五)负责全市重点旅游景点景区的项目《可行性研究报告》及《项目建议书》的编制,项目的立项审核、指导开发,监督重点项目的工程建设及质量把关,负责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招商引资,监督项目资金使用情况。(六)负责对国家、自治区关于出国旅游和赴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旅游和边境旅游政策的组织实施;代表市政府签定有关旅游协定,指导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。(七)监督、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,受理旅游者投诉,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。(八)指导旅游教育、培训工作,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。(九)承办市政府和自治区旅游局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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